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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