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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焦**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上诉人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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