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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李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礼前,双方因为彩礼发生矛盾,原告的父母将住房抵押贷款,才得以给原被告举办了婚礼。婚后,被告常常以各种理由与原告闹矛盾。2012年8月23日,双方因住房问题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第二天就搬回娘家居住,从此再不回来。2015年9月8日,原告母亲去世,出于礼节,通知被告,被告回来不仅不戴孝,还打听父母退休金、抚恤金的情况。原告对婚姻再也没有幻想,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后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经常不回家,基于原告对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年的相处,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情况婚前就有所了解,愿意与原告共同承担照顾家庭的重担。原告所说抵押贷款举办婚礼是谎言。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是原告的母亲过分干预原被告的婚姻生活。被告怀孕后因为家中装修味道较大,为了保胎,商量后被告搬至离单位较近的娘家居住。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的父母帮忙照顾,原告从没尽过父亲的义务。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收入较高,家中有数套房屋出租,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一年支付一次。孩子出生后至离婚时的抚养费原告也应支付。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2、原告工资卡明细;3、房屋登记薄3份、原告银行卡明细、原告之父银行卡明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均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2012年8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搬至娘家居住,加之被告怀孕,其娘家距单位较近,被告便一直居住在娘家至今,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法提起诉讼。

婚生女王*丙由被告抚养。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申*、王**与王*乙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生子、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申*、王**与王*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原告的月工资为2000多元,每月另有房屋租金收入1000多元。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不足一年,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三个多月便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及时化解,对夫妻感情造成不良影响。加之被告因怀孕到期娘家居住,双方自2012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王*丁由被告抚养,并且现在尚年幼,仍维持目前的生活状况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较为有利,所以,王*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应当支付王*乙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抚养费。本院结合郑州市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收入状况,酌定王*乙的生活费为每月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申*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婚生女王*乙随被告王*甲共同生活;原告申*支付王*乙抚养费每月1000元(2013年5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的抚养费3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2016年2月21日起,每年2月21日和8月21日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六个月的抚养费6000元,至王*乙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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