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定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定于2016年4月25日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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