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大可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市大可奇**限公司为与被上诉**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义乌市大可奇**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大可奇**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