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兰**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应为5990元,袁**申请缓交,实交2995元),退还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