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兰**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兰**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应为5990元,袁**申请缓交,实交2995元),退还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