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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逸之等受贿、贪污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张**受贿、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安**、张**均不服,安**以没有和李**等人商量收取孙**50万元,19000元是局里研究后发的奖金,私分2.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应宣告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张**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50万元是与孙**、安**、李**合伙做工程应分得的利润,19000元和2.5万元自己拿到后及时交给了主管局长陈**,至于奖金如何发,发给谁,发多少都是领导决定的,只是领取了奖金,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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