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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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