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