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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被告荥阳**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荥阳**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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