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荥阳**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赵**与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市**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田*等与中国联合**郑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3164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马**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方**、张*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候**因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