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5年6月25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4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向上诉人薛**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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