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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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