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