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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24日10时在本院4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姚**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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