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县黄**民委员会诉被告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黄**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黄**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