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海**司郑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