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3元,减半收取4756.5元,由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