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变更诉请为货款1万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又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预收诉讼费227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