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限公司、河南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八千三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千一百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郑**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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