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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