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赵**(亦系被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