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航诉被告罗**、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依法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担保人牛晓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郑**证字第××号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48号1号楼1单元9层9G号房屋一套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