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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荥阳市桃贾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贾峪镇楼李村路口北70米处时,与刘某某骑自行车沿该路同向行驶至此处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2月25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5)第02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荥阳市桃贾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贾峪镇楼李村路口北70米处时,与刘某某骑自行车沿该路同向行驶至此处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2月25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5)第02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2月25日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荥)公(物证)鉴(法医)字(2015)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胸部、右腕部、左腿及左足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并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的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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