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福建省宁**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录**、贾**与贾**、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罗**、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闫红治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等与河南省**有限公司、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