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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