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口黄泛区支行申请执行杨**、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丈夫王**,苏**丈夫郭**已去世。二被执行人杨**、苏**所继承其丈夫王**、郭**所有的位于园艺区园艺路156#、朝阳区建设路18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泛房字第170530304、51014007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杨**、苏**所继承的王**、郭**位于园艺区园艺路156#、朝阳区建设路18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170530304、510140073)。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