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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与被上诉人刘**、林**、西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公司)、西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3年5月1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林**、新**产公司、中**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周**字第40号民事判决。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的委托代理人张**、刘**的委托代理人肖**、朱**,林**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新**产公司、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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