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姚**,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姚**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姚**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二被告并于2014年9月2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牟县公安局已对被告姚**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