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以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焦作**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罗**、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原银平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与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