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以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