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焦作**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阚某某与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任**、焦作**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刘*与翟森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罗**、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银平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