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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限公司与任**、焦作**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焦作**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位于武陟县和平路与龙源路交汇处东南角处(公元596)2#商铺(暂测面积为3447.1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015年12月14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焦作市**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本案所涉债权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原审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裁定驳回焦作市**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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