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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