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