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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与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阚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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