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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有限公司与杭州**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闯鑫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闯鑫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闯鑫食品商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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