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闯鑫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闯鑫食品商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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