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李**、郭**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李**、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李**、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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