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李**、郭**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李**、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李**、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