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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