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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