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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华**份有限公司、张**,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华**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银行)、张**,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朱**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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