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河南**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漯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向郾**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郾**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漯**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漯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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