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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诉许炳军.陈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许**、被告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许**及被告陈*中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6000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都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和被告陈*中辩称,请求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许**给原告蔡**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蔡**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借期一个月,2015年7月30日到期时全部还清”。同一天被告许**又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蔡**现金306000元。现原告索款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借原告蔡**现金,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收到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蔡**催要,被告许**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在被告许**和陈*中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被告陈*中对该笔借款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借款3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保全费2050元,共计7940元,由被告许**、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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