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地之中新能**限公司、何**、河南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地之中新能**限公司、何**、河南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