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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运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申请人**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经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渑**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金**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司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司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石油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宋**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渑**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及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209936元及逾期利息,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在不同时间段内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申请人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被申请人**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理由:1、石油公司为了免使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利益,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而非侵权行为。2、石油公司对金**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本案属重复起诉,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及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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