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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责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宝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灵**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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