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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与被告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6年1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将自己的轿车开进济源**事处家和电器城院内后外出准备逛街时,其作为家和电器城的保安要求被告缴纳3元的停车费,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用拳头朝其眼部打了一拳,致使其眼部受伤住院。后经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调解,被告拒不赔偿其损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593.1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家和电器城并未标明收取停车费,之前去也没有收取过,且是原告辱骂其在先,并动手拉住其衣服不让其走。后原告先动手打其,其才还手的。且监控并未拍到之前原告打其的情况,只显示后来其打原告的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作出的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5)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5)8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各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侵权及损伤事实;

2、提交济源**民医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共住院12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花费医疗费2131.31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5天;

3、提交原告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工资表,证明原告误工费2249.91元;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证明,证明护理人田森系原告女婿,系城镇居民;

5、提交出租车票据1张,证明交通费损失50元。

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及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称原告只是在医院开了个床位,并未住院治疗,对证据2不予认可;对证据3及证据5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且该证据系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和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被告虽有异议,称原告只是开了床位并未住院治疗,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系济源**民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有异议,但该证据系原告所在单位即济源**器城出具,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被告有异议,但交通费系原告住院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樊**将自己的轿车开进济源**事处家和电器城院内后外出准备逛街时,原告梁**作为家和电器城的保安,要求被告缴纳3元的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口角,期间,在原告用手揪着被告的衣领时,被告用拳头朝原告的眼部打了一拳,致使原告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济源**民医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2131.31元,住院期间由其女婿田*护理,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半月。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5)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另查明,田*系城镇居民。

本院认为,被告樊**将原告梁**打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2131.31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6月至10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工资2500元,因住院12天,出院休息15天,误工费为2249.91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女婿田*护理,按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12天,为801.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12天共计360元;5、交通费5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593.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5593.1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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