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上诉人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