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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郑州**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与被告郑州**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6月1日,原告荆**以被告注册地址无法查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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