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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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