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寨峪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闫丽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