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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