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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