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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