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刘**民间借贷j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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