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代*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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