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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